学校各单位、直属各部门:
在“首位战略”实施两周年之际,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的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先行实践案例评选和示范区执委会开展的“支持政策落实及改革举措典型案例征集”活动要求,为总结一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进一步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嘉兴市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创新案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要求
(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先行实践案例。
评选范围: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中涉及协同区域、合作平台、合作项目,以及一体化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政策突破等优秀案例,主要涵盖一体化畅通、一体化协调、一体化创新、一体化开放、一体化智治、一体化绿色等六大领域。一体化畅通领域主要包括协同推进消费提质增效、共建一体化开放大市场、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共建共管机制等方面;一体化协调领域主要包括促进都市圈联动发展、共建省际合作板块、推动山区26县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一体化创新领域主要包括共同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共建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共建数字长三角、优化产业创新一体化生态等方面;一体化开放领域主要包括推动长三角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共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推动义甬舟开放大通道东拓西延、共同举办一系列国际性赛事活动等方面;一体化智治领域主要包括提升政务网络区域协同水平、完善风险防范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一体化公共服务供给创新等方面;一体化绿色领域主要包括探索绿色低碳转型区域协同模式、共建跨区域生态文化旅游廊道、强化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等方面。
评选标准:创新性。突出新做法、新经验,根据评选范围,结合各地优势特色,在长三角或者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一体化实践探索。实效性。以小切口推动大突破实现大牵引,带动当地或全省在某一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或预期今年内能实现实质性突破。示范性。对长三角区域乃至更大区域加快一体化,对长三角引领高质量发展、践行新的使命任务,具有可看可学可示范的重要意义。前瞻性。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积极分析面对新阶段下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国际竞争新趋势力,超前谋划应对举措。系统性。注重体系化、整体性,形成较为完备的推进体系,包括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
认定分类:一是创建类先行实践,基本符合上述五项评选标准,已具备可复制推广做法经验的,可认定为创建类先行实践;二是培育类先行实践,符合上述评选标准3项以上,预计1年内可形成复制推广做法经验的,可认定为培育类先行实践。
报送要求:每个案例须突出重点,提炼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创新做法、主要成效、相关启示等。案例要求创新突出、特色鲜明、成效明显,具有复制推广和示范作用,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配图2张。
我校限报1个。
(二)一体化示范区案例。
案例主题:聚焦《嘉兴市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政策意见》落地见效形成的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以及围绕生态环境、营商环境、政务服务、科技创新、民生保障等领域推行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系统集成的举措和成果。
报送要求:每个案例须突出重点,提炼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创新做法、主要成效、相关启示等。案例要求创新突出、特色鲜明、成效明显,具有复制推广和示范作用,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配图2张。
我校限报3—5个。
(三)“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题案例。
案例主题:聚焦群众获得感,挖掘我市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首位战略实施两年来,在教育、医疗、卫生、交通、政务服务等民生领域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切实为广大群众谋取福利、带来便利的典型案例。
报送要求:每个案例须突出重点,提炼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创新做法、主要成效、相关启示等。案例要求创新突出、特色鲜明、成效明显,具有复制推广和示范作用,字数控制在800字左右,配图2张。
我校不限项申报。
二、成果应用
(一)先行实践典型案例将择优向省发展改革委推报,评选认定结果将作为省开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督查激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级表彰、省奖补资金安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一体化示范区典型案例择优报送示范区执委会,评审通过后入选《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支持政策落实及改革举措典型案例集(2021)》,于2周年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场会正式发布,并在示范区执委会“创新工场”平台深入展示。
(三)“我为群众办实事”专题案例将择优纳入首位战略两周年主题宣传活动重点,并作为2021年度市级优秀案例。
(四)汇编形成案例集呈报相关领导参阅。
三、有关要求
1.各部门要广泛发动、认真组织、积极参与,认真总结,按时推荐报送。报送材料时请注明申报案例类别。
2.请于7月6日(周二)下班前报送至人文社科处。联系人:张澜,83641102。
附件1.申报案例范文及格式(先行实践)
附件2.申报案例范文及格式(示范区)
转:人文社科处
2021.07.02